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皖财会〔2023〕13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加强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指导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20号)规定,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衔接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全面开展新制度各项专题业务培训
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新会计制度全面规范实施。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内容、会计核算方法、账务处理方式、档案管理、监管及公开等方面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基层业务人员能力,提升新会计制度执行成效。
三、全面了解、反馈新制度执行情况
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新会计制度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推广,确保新制度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县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会计制度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皖财会〔2023〕1390号).pdf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20号).pdf
淮南市财政局
淮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