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公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淮八府〔2012〕54号
关于印发《八公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淮八府〔2012〕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八公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区16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八公区国有资产管理现状,为了规范和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单位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各级政府调拨给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归政府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管理,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行政事业单位须安装财政部门统一配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系统中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建、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工作交由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各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自身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区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初审,财政部门对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复审后报区政府。
(三)经政府同意后将资产购置按预算管理程序安排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列入财政预算,也不得列入行政事业单位从其它途径取得的专项资金支出。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交财务人员办理入账手续,及时登记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确保与财务帐册登记保持一致。
第四章 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信息系统与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财政部门初审后,报政府审批,资产现值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资产现值超过50万元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须经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资产现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政府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必须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集中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向政府提出申请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单项资产原值或单次处置批量资产原值小于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按隶属关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单项资产原值或单次处置批量资产原值大于10万元的,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交财政部门处置,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和其它重要专用设备的处置由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经专家评审论证,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交财政部门处置,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相关主管部门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政府非税收入汇缴集中户。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并及时办理资产处置和转移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后,要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帐簿中核销。
第六章 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权属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以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入帐通知单格式
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单格式
附件: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租(借)审批单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