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发展局、高新区社会事 业局: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皖民儿童字〔2023〕9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 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提标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0〕54号)中“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 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
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二)《第七批对照学习沪苏浙政策与举措清单》中“借 鉴上海市有关做法,出台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 制的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 预算,及时核拨,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 制”。
(三)《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 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皖民儿童字〔2023〕96号) 规定“ 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 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 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
二、提高标准
按照省级基础标准年增幅不低于上年 5%动态调整,我市 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由 1550 元/人/月提高到 1700 元/人/ 月;散居保障标准由 1100 元/人/月提高到 1300 元/人/月, 新标准从 2024 年 1 月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应统筹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 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力度。
(二)精准摸排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完善认 定方式,严格审批时限,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切实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障政策, 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淮南市民政局 淮南市财政局
2 0 2 4 年 1 月 2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