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权限依据】八公山区教体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及依据

发布时间:2024-05-22 16:29信息来源:八公山区教育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行政执法依据﹒﹒﹒﹒﹒﹒﹒﹒﹒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承办政府执法职权﹒﹒﹒﹒﹒﹒

 

一、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6.7.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1.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9.1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1.1

行政

法规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4.1

8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9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12.12

1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3.3

11

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8.20国务院批准,1989.9.11国家教委发布

1990.2.1

12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4.25国务院批准,1990.6.9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

1990.6.4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1992.2.29国务院批准,1992.3.14国家教委发布

1992.3.14

14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7.1

地方性法规

1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1997.3.1

16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2017.12.1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府

2017.10.17

部委

规章

18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委

国家体委

1990.3.12

19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

1998.3.6

20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教育部

1999.9.13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2、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不批准正式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行政处罚(共49项)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4、非法颁布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9、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10、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补办手续或停止举办继续教育活动

法律依据:《中小学学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11、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同上

13、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同上

14、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15、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1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同上

20、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1、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同上

22、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同上

23、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批评教育

法律依据:同上

24、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责令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法律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5、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6、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8、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9、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3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2、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虚假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33、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法律依据:同上

34、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法律依据:同上

3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6、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37、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禁止五年内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8、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禁止五年内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同上

3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考试成绩作废,禁止三年内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法律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40、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42、违反规定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4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44、不按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4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同上

46、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7、教育网站和网校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开办资格

法律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内容:(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三)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制品、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和教唆犯罪等;(四)煽动暴力;(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动聚众滋事;(六)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计算机病毒;(九)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48、教育网站和网校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进行有偿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开办资格

法律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公益信息,任何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进行有偿服务。

49、未经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冠以“中国”字样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开办资格

法律依据:《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教育网站和网校开办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和网校不得冠以“中国”字样。凡冠以政府职能部门名称的教育网站,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7项)

1、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3、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4、民办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5、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6、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7、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承办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承办单位:八公山区教体局

处罚种类:批评教育,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承办单位:八公山区教体局

处罚种类:限期核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收取费用的(承办单位:八公山区教体局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承办单位:八公山区教体局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承办单位:八公山区教体局

法律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教龄满30年的教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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