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基准】八公山区教体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24-05-16 15:32信息来源:八公山区教育体育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八公山区教体局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八公山区教育体育局

                           

 

 

 

 

 

 

  

    

1、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5、违反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6、对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8、对民办学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10、学校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11、对幼儿园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12、未经审查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13、违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14、经营者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15、学前教育资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6、中职学生资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7、普高学生资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8、中小学学籍的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9、初中毕业证书的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0、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1、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2、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3、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5、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6、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和有关材料、财务状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7、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8、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9、从事体育项目经营项目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管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八公山区教体局负责对管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监管的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八公山区教体局是对管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监管的机关。

(一)资料审查。

申报管民办学校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评审监管。

教体局组成专家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

(三)审批监管。

教体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务会审批。

(四)结果反馈。

根据教体局局务会决议,发布相关批件公告,通知行政相对人领取。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检查学校成立以来办学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改变申报办学内容、办学条件等情况,予以限期改正。对达不到办学标准的,责令停止办学。

四、责任追究

在对管民办学校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申报管民办学校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在初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 .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体局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八公山区教体局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机关。

(一)条件审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审查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事后监管

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检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改变经营内容等情况,予以限期改正。对达不到经营标准的,责令停止经营。

四、责任追究

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申报管民办学校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在初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 .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第八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3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体局负责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查的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八公山区教体局是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审查的审查机关。

(一)条件审查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审查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拟经营的体育项目名称,拟成立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4.体育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照、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6.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事后监管

按照相关规定审查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改变经营内容等情况,予以限期改正。对达不到经营标准的,责令停止经营。

四、责任追究

在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申报管民办学校的;

3.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4.在初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 .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查,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4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二)不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的:1.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5违反颁发初中毕业证书或者其他

学业证书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一、《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国家教委发布并施行)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二、本事项适合处罚简易程序。处罚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对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教师法》第14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条例》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5条 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第18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教师资格条例》第20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9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8对管民办学校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一)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的民办学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回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二)责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的民办学校: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

 

 

9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 考生有第五条(参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参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1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 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学校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原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结合违纪情节,分别做出下列行政处分:

(1) 对违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于违纪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3) 对于违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4)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对于违纪行为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5)撤销现任职务。对于违纪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6)对于错误严重,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原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结合违纪情节,分别做出下列行政处分:

(1) 对违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2)于违纪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11对幼儿园违规行为的处罚

裁量权基准

 

一、《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未经审查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

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五十条  “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可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程度轻微。

初次违法,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进行纠正。警告,不予罚款。

(二)违法程度一般。

能在限期内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处10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三)违法程度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良影响的。处30000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13违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1.违法程度轻微。

初次违法,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进行纠正。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程度一般。

能在期限内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程度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良影响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违法程度轻微。

初次违法,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进行纠正。警告,不予罚款。

2.违法程度一般。

能在期限内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违法程度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良影响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4经营者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一)违法程度轻微。

初次违法,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进行纠正。警告,不予罚款。

(二)违法程度一般。

警告后, 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 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的罚款。

 (三)违法程度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 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的罚款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一)违法程度轻微。

初次违法, 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程度一般。

警告后, 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罚款。

 (三)违法程度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2万元的罚款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一)违法程度轻微。

初次违法, 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程度一般。

警告后, 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罚款。

 (三)违法程度严重。

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 3万元的罚款。

三、《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九条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一)违法程度轻微。

初次违法, 警告后按要求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法程度一般。

无违法所得的。警告后, 不主动及时按要求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00 元罚款。

 (三)违法程度严重。

有违法所得。被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万元罚款。

 

 

 

 

 

 

 

 

 

15学前教育资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并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重点

学前教育资助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是否及时告知需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资助政策;

(二)是否规范申请、评审、认定程序,做到公正、公平;

(三)受助学生是否满足受助条件,符合受助要求;

(四)是否成立评审小组,并予以公示;

(五)是否公示受助学生名单;

(六)是否虚报冒领套取资助资金;

(七)是否有“轮流受助”或“平分助学金”现象;

(八)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

(九)是否做到使用银行卡发放;

(十)是否开展受助学生信息核查。

三、监管措施

(一)建立监管档案。教体局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协同监管。教体局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社会监管。教体局公布本部门的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对学校资助工作的监督、投诉;教体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学校及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责任追究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使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违规享受资助;

(二)任用申请受助人员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三)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四)组织学生“轮流受助”或“平分助学金”;

(五)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六)扣压受助人员申诉控告材料,威胁恐吓申诉人员;

(七)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学前教育资助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政部 教育部;财教〔2011〕410号)、《淮南市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16中职学生资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并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重点

中职学生资助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是否及时告知需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资助政策;

(二)是否规范申请、评审、认定程序,做到公正、公平;

(三)受助学生是否满足受助条件,符合受助要求;

(四)是否成立评审小组,并予以公示;

(五)是否公示受助学生名单;

(六)是否虚报冒领套取资助资金;

(七)是否有“轮流受助”或“平分助学金”现象;

(八)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

(九)是否做到国家助学金使用资助专用卡发放;

(十)是否开展受助学生信息核查。

三、监管措施

(一)建立监管档案。教体局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协同监管。教体局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社会监管。教体局公布本部门的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对学校资助工作的监督、投诉;教体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学校及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责任追究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使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违规享受资助;

(二)任用申请受助人员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三)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四)组织学生“轮流受助”或“平分助学金”;

(五)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六)扣压受助人员申诉控告材料,威胁恐吓申诉人员;

(七)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普高学生资助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财教[2013]1257号)

 

 

 

 

 

 

 

 

 

 

 

 

 

 

 

 

 

17普高学生资助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普高学生资助工作,并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重点

普高学生资助应明确责任事项,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管的重点:

(一)是否及时告知需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资助政策;

(二)是否规范申请、评审、认定程序,做到公正、公平;

(三)受助学生是否满足受助条件,符合受助要求;

(四)是否成立评审小组,并予以公示;

(五)是否公示受助学生名单;

(六)是否虚报冒领套取资助资金;

(七)是否有“轮流受助”或“平分助学金”现象;

(八)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

(九)是否做到国家助学金使用资助专用卡发放;

(十)是否开展受助学生信息核查。

三、监管措施

(一)建立监管档案。教体局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协同监管。教体局要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社会监管。教体局公布本部门的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对学校资助工作的监督、投诉;教体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学校及时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四、责任追究

学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使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违规享受资助;

(二)任用申请受助人员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三)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四)组织学生“轮流受助”或“平分助学金”;

(五)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六)扣压受助人员申诉控告材料,威胁恐吓申诉人员;

(七)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普高学生资助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六、主要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 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是通知》(财教[2011]139号)

 

 

 

 

 

 

 

 

 

 

 

 

 

 

 

 

 

 

 

18中小学学籍的认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审查注册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学籍主管单位、学校、班级以及学生个人信息。

(二)是否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注册学籍。

是否按照各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部门正式录取认定的名单进行学籍注册。

二、监管措施

(一)学校审签。学籍信息由学校组织录入,经学校校长(学区负责人)审签上报。

(二)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学校报送的学籍信息的审核审批,并提交本级教育部门负责人审签。

(三)名单公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分别将本校、本地在籍学生名单分班级在本校或本地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四)省市级抽验。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地上报学籍信息和录入审批程序抽验等方式,督促各地和学校规范学籍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学籍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责任追究

在学籍认定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学生学籍进行及时录入、变动和上报的;

(二)填写、上报学籍数据和相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三)伪造、改动学籍数据的;

(四)不能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升学、毕业等项手续的;

(五)有意刁难学生转学,使得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延误或不能及时入学的;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七)违反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学籍数据准确、完整或学生权益的其他事项。

、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中小学学籍认定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主要依据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电子学籍管理实行省、市、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分级负责制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19初中毕业证书的核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是我初中毕业证书核发认定管理机关,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教体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初中毕业证书核发、数据上报市教育局及初中毕业证书申领发放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审查各校申报资料是否齐全。主要包括:

学业期满的初中学生,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毕业:

①具有我初中学籍;

②学科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合格;

③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等级。

(二)按时上报当年初中毕业生数据。

每年6月底通过专用系统软件将当年初中毕业生数据报市教育局,统一汇入全省文凭验证数据库,以便向社会开展学历查询,接受公开监督。

二、监管措施

(一)材料审查。毕业证书由教体局统一印制发放;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学校应永久保存。

(二)监督检查。配合省市教育部门对各校初中毕业证书发放审核、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要求不按照标准乱报数据、乱发放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三、责任追究

教体局对我初中毕业证书核发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管理混乱、工作不到位的学校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在初中毕业证书核发工作弄虚作假、涂改学籍档案的、伪造假毕业证书的,会同监察纪检部门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初中毕业证书的核发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主要依据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

 

 

 

 

 

 

 

20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认定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师资格认定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13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1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1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2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单备案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三、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0条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3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0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2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备案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民办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备案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9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25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8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26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和有关材料、财务状况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教体局负责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和有关材料、财务状况备案工作,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监管措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核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和材料、财务状况备案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五、实施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27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二、监管任务

八公山区教体局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工作,批准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管理情况。

三、监管措施

检查主要采用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书面检查。教育局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通过书面或者公告等方式,事先通知被检查人书面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被检查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每年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

2.实地检查。教育局采取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进行。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校车条例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每年约3-4次。

3.随机抽查。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随机抽查(校车管理制度、保险情况)。每年随机抽查4次,对存在问题的校车增加监管频次。

除以上方式之外,教育局还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制定计划。除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执法案件需要进行的检查外,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时间安排及频次、检查要求等事项。

2.拟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包括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依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随机抽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报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和检查人员等事项。

3.详尽告知。检查人(2人以上)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检查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的依据、内容、程序以及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廉政纪律、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并记录在案。未履行告知程序的检查,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每次检查都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查验的数据和检查结果应告知被检查人,由双方签字认可。被检查人有异议,经解释仍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记录在案。

4.公开结果。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记录,除涉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外,定期将所有监督检查结果在市教育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登记归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台帐,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事项名称、被检查人名称、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发现的问题等在台帐上登记,将校车许可监督检查记录表等相关检查资料,留存归档,以备查用。

6.工作纪律。检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借检查之机刁难被检查人或吃、拿、卡、要,不得干扰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分类监管

以对被检查人的日常监管信息、行政奖励或处罚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将其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相应确定监管方式以及监督检查频次、范围。

列入A类管理的,实施激励机制,将主要采用书面检查、定期检查的监督方式,并相应减少检查频次和范围;

列入B类管理的,实施预警机制,将主要采取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的监督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实施例行的检查频次和范围;

列入C类管理的,实施惩戒机制,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范围,综合运用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和范围。

六、监管工作协同机制

教育、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民办学校出资人合理回报比例的决定和材料、财务状况备案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九、主要依据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第八条:“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校车管理条例第15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8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和等相关法律法规,教体局负责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的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教体局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的审核机关。

(二)临时占用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一般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须经地级市(行署)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一公共体育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再次被临时占用的,必须间隔一年以上。

(四)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批准文件必须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核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纪检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临时占用期满,应恢复其原有功能。

(二)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期满不归还的,由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核的;

3.在初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29从事体育项目经营项目审查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体局负责从事体育项目经营项目审查的事中事后工作。

二、事中监管

(一)条件审查

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3.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审查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等内容;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5.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事后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检查体育项目经营项目运行情况,发现违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擅自改变经营内容等情况,予以限期改正。对达不到经营标准的,责令停止经营。

四、责任追究

审查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审查申报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核的;

3.在初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行政人员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主要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体育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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