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教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受理条件:
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流程:
受 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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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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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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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受理条件:
①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③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④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⑤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⑥除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3年12月31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以外的申请人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报后按规定时间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符合要求发放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之,如缺少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2、教育局人事科审查认定,如
准予认定,签发有关文件并公告,如不准予认定,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窗口根据文件制作证件并公告证件领取时间地点。
利用互联网从事教育发布信息服务
办理流程: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利用互联网人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的申请作出初审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丧失、撤销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处罚
办理流程:
1.立案环节责任:有以下情形材料予以受理,(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将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意见或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教师资格的时间,并要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记录。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与撤销教师资格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重新认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办理对象:
1、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2、行政主管部门检查;
3、其他合法案件信息来源
办理流程:
1、工作人员认真记录、初步核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2、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30个工作日内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阅
3、向当事人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10个工作日内做出有关决定
5、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按规定进行备案归档
中考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报名考试费
办理流程: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费用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费用表格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核查收费人的账薄、收费凭证、报表和资料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费
受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口的初三应届毕业生,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要求的本市户口历届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以及在本市初三就读的进城务工农民及其他流动人员随迁子女。
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报后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点提交材料,报名点受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审批要求,如符合要求发放受理通知书,如不符合要求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或当面告之,如缺少材料发放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之;2、教育局招生办审查认定,如准予报名,报名点进行信息校对、照相。如不准予报名,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教育局根据文件制作准考证等并公告证件领取时间地点。
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考试报名费
受理对象:
普通高中学生、职业高中学生
办理流程:
1.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费用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 审核责任:审核费用表格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核查收费人的账薄、收费凭证、报表和资料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报名费、考务费
受理对象:
初中毕业学生
办理流程: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费用征收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费用表格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核查收费人的账薄、收费凭证、报表和资料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中小学招生
受理对象:
适龄儿童、少年
办理流程: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中小学招生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送达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学籍管理
办理流程: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送达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毕业证发放
受理对象:
毕业生
办理流程: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送达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小学的举办、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备案
办理流程: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送达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举办普通初中的审核转报
办理流程: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审批或不予审批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审批的制发送达证书,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批
受理条件:
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属地管辖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属地管辖单位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初审。
2.属地管辖单位对申请人身份、功法种类、活动开展的场所、指导员技术等级,对相关申请进行书面复核。
3.根据审查意见,由属地管辖单位,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4.如同意设立站点,则通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并领取站点批复。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
受理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单位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请示或函,附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参加人员等)。
2.接收、审核。
3.同意举办活动的批复。
4.举办活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受理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收到材料10日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专业机关核查人员根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逐一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整改通知书。
3、如果第一次实地核查不合格,申请人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体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体育行政部门再次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第二次实地核查,如此反复直到一切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说明性材料要求。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实地核查符合要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受理条件: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办理流程:
1、受理
学校依法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进行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或口头告知服务对象应补齐材料。(方式:当面。地点:学校)
2、审核
学校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上报县区教育局学籍管理系统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3、决定
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核办。(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4、办结
区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办结电子学籍变动。(方式: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5、归档
服务完毕后,学校将服务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执行流程的相应记录、核办结果整理归档,并将核办结果告知家长。(地点:学校)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受理条件: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占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二)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等;
(三)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准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批,确保活动安全;
(四)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不得损坏体育设施设备。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材料。
2、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于一周内约谈占用方负责人;
3、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对体育设施临时占用方提出具体要求,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4、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后,县(区)体育行政部门于3日内下达批准书,如果不予批准,请注明原因。
对未经审查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处罚
申请条件: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行为
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易企网申请;线下在区体育局申请。体育主管部门发现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受理:体育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体育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审批: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权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5.发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体育主管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和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办理流程: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交办的、下级文化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案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
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经营者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的处罚
实施对象:企业、公民
办理流程: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时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执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受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办理流程:
1、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上报
2、区教体局资助中心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目录;
3、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核对学情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4、对符合条件的,在资助材料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