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教体局2023年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分表(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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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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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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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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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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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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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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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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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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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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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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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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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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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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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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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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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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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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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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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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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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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违法取得入学资格的处罚 |
对盗用、冒用他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撒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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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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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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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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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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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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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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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他人串通,允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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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指使盗用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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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予以停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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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考点记录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舞弊行为时,及时纠正考生违规行为,立即向考务组汇报,监考教师在《安徽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记录表》(一式两份)填写违规考生相关信息及违规事实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若考生拒不签字,则由考点纪检人员签字,并注明事由。 |
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其所报考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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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处罚 |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
2.固定证据责任:考务人员要注重证据的收集,要求违规考生书写情况说明并签名。复印违规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拷贝该考场的视频监控录像。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在材料空白处要求考生签名)、工具应予暂扣;对于手机等不易暂扣物品要拍照,并要求考生在照片打印件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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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处罚 |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
3.材料上报责任。考务人员收集本考点所有考场的《安徽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记录表》,由主考签字后连同证据一起逐级上交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考务人员收集本考点所有考场的《安徽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记录表》,由主考签字后连同证据一起逐级上交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并核查违规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安徽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情况汇总表》,所有材料密封盖章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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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抄袭他人答案的处罚 |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
4.告知阶段责任:省考试院作出违规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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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罚 |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省考试院下达处罚决定书,有县考试中心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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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以不正当手 |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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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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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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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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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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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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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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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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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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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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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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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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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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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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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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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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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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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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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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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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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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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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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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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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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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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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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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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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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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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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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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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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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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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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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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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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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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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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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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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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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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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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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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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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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未成年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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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对个人在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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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 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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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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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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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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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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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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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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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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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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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资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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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审理责任:按法定程序调查。 |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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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决责任:对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 |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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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将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
3.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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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4.在受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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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受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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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受理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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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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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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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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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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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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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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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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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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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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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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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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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7.执行责任:督促学校或培训机构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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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职业学校违反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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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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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7.执行责任:督促学校和培训机构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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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利用办学非法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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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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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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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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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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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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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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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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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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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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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时、足额履 |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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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学校法人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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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 |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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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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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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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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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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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其他危害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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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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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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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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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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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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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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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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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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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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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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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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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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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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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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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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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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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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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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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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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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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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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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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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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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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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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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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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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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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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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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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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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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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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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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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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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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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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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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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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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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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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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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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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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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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5617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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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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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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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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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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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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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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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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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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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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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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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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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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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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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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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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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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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处罚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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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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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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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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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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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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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1.没有法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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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教师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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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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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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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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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撤销其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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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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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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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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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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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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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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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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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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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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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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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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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宗教有关活动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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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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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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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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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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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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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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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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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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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高中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处罚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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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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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处罚 |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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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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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处罚 |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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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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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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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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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定职责,违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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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五十九条: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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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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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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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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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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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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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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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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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按《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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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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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至(六)项: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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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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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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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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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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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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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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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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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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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年检应当征求家长和社会公众意见,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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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者拒不接受年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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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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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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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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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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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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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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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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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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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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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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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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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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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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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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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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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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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相关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五十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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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执行安全、营养、保健、卫生等相关规定的; (二)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 (三)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 (四)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 (五)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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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2.擅自更改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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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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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4.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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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为幼儿配备教材、教辅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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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5.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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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幼儿参加礼仪性、商业性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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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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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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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7.在处理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生收受他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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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聘用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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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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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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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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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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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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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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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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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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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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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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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或者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
10、接受学校的馈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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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处罚 |
1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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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克扣办学经费的处罚 |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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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处罚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7修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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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笔录,调查时需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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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的;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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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处罚 |
(二)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的; |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听取陈述申辩并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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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处罚 |
(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作为入学依据的;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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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处罚 |
(四)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或者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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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 |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的,书面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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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或者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的处罚 |
(六)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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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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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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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调整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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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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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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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有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 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 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 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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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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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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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地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地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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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直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 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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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 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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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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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井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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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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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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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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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井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教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体育健身场所承担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或者直接关系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健身指导。救助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 第四十九条: 体育健身场所未按本条例第三+五条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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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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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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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 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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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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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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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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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 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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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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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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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向公众开放的未达标体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 条件和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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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四条: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应当达到国家有关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使用的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并明示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安全提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体育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贵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停止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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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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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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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对体育赛 事活动审批规定等四类行为的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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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賽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有赛事活动相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 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干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西)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调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的省(区、市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与地方共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 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有外事本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审批,不列入体育总局外事活动计划,但应统一向体育总局备案. 其他商业性、群众性国际体育赛事话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业务指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举办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境内开展临时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主办或承办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应当与相应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协商一致,如暂未设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应当与体育总局相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相关单位协商一致。 第十条:除第七、八条规定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按规定办理.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商业性、群众性大型体育赛事活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第十一条体育赛事活动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举办地域和体育赛事活动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二)与主办方开展活动的行业领域和人群范围相一致: (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有实质性区别: (四)不得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含有欺骗或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文字 (六)不得使用具有宗教含义的文字; (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使用“一带一路” “金砖国家”“上合组织” 等含有政治、外交属性的文字;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賽事活动,名称中可以使用“世界”“国际”“亚洲” “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不得使用与其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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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方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教体部门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体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为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 11.在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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