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发改委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处理决定 |
监督方式 |
委托主体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备注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保留 |
0554-5232002 |
行政机关 |
合同约定 |
1、接受评估委托; 2、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书; 3、开展评估; 4、出具评估报告。 |
需要评估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一批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135号)第1项: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有关机构 |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有关机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报告,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必要时,节能审查机关可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保留 |
0554- 5232002 |
行政机关 |
7个工作日(评审及修改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
1.接收申请 2.受理及初审 3.评审审查 4.出具审查意见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10000吨以下(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