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改委2023年度其他权利

发布时间:2024-02-02 09:12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科室
84 其他权力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定价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向经营者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第五条: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4.《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第四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然垄断环节以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应当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经过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应当在制定价格方案中附具成本监审报告。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应当向参加价格听证的代表介绍成本监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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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其他权力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附件7“转报国务院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2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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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其他权力 临时价格干预范围事项提价申报 区发改委
87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区发改委
汽车项目备案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88 其他权力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 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 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 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1.信息公开责任:及时准确发布粮食监督检查制 度。
2.启动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定期或 不定期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 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监督检查 过程中形成真实、完整的证据、检查或者询问笔 录,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 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 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 密。
4.决定责任:监督检查终结后,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监督检查的事实、性质、情节,制作监督 检查报告书。监督检查报告作出后,在十五日内 将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追踪督办监督检查处理意见、 建议、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
任 :
1.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没有法
定职权或依据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 检查或者不出示证件实施粮食流 通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的监督检查程序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  监管职责的;
5.对发现的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不 制止、不纠正的;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被 检查的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或粮 食流通秩序遭受损害,或影响国 家粮食购销政策顺利执行的;
7.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 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 营活动的;
8.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私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区发改委
89 其他权力 地方储备粮财务 资金监督检查 1.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厅〔2018〕114号)
财务审计处。拟订省级有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财务管理、资产管理 、审计监督等制度、办法并组织 实施,承担编制部门预决算等机 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相关 资金,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2.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02号)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政府 储备的行政管理,对本级地方政 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实施监督检查。
1、预算编制:根据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和轮换计 划,编制当年市级储备粮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 人大财经委审核批复。
2、费用申报:当季度第二个月向市财政申报季 度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储备粮贷款利息。根 据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及入库验收合格文件
申报储备粮油轮换费用。
3、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同意并下达资金指 标后,及时足额拨付承担存储市级储备粮任务的 企业。
1、没有编制储备粮油年度预算或 编制的储备粮油预算不符合实际  情况给储备粮油管理造成重大影
响的。
2、季度内没有向市财政申报储备 粮油费用或市财政资金指标下达  后未能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给企业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
3、没有按照向市财政申报的资金 数额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的。
4、截留储备粮油专项资金用作其 它项目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私利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 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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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其他权力 粮油仓储单位备 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章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  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 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 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
(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
1.受理阶段责任:实施备案机关应安排专职人员 负责备案受理工作。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的,应即时将需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 粮油仓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
2.审核和决定阶段责任:备案机关对报备材料进 行审核后,认为备案单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 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徽省粮油仓储单 位备案通知书》。
3.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完善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1.给予不具备条件的粮油仓储单位准予备案的。
2.对具备条件的不予备案的。
3.以及其他违反备案管理办法行 为的。
区发改委(区粮食储备局)
91 其他权力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区发改委(区粮食储备局)
92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与审核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第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1.受理责任:受理依法提出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2.审查责任: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法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政策范围内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
4.执行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工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的。
2.审核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不在政策范围内作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的。
4.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决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发改委(商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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