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八公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龚婷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居民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统一制定并调整小区收取停车费用的标准,同时应该将收费的明细以公告的形式贴出,让居民知晓自己所缴纳的停车费用是怎么收取。”建议收悉。根据《关于明确住宅区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淮发改商服函〔2019〕3号)文件精神,住宅区停车收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住宅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二、准予用于机动车停放,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下一步,我单位将持续跟进协调,确保该小区停车收费秩序规范合规有序。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民生工作的建议,同时也欢迎您对我委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淮南市八公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554—5657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