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的意见》(皖社管组字〔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培育发展重点
1.基本原则。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改革创新、放管并重、积极稳妥推进的基本原则。
2.培育发展重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改革登记管理体制,简化社会组织准入程序
3.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在城乡社区发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优化服务,加强审核办理程序,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
4.简化登记程序。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团体全面实行直接登记。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的审批,取消社会团体筹备环节的审批,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延至县级登记管理机关。
三、完善培育扶持政策,改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5.积极扶持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6.加大扶持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补贴活动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
7.增强服务功能。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治理格局。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8.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委托事项,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工作联动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9.探索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设立孵化培育资金,建设孵化基地,开展孵化培育、资源整合、提升能力、合作交流等社会组织综合服务,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运营。
10.建立社会组织评估机制。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组织分类等级评估。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由民政部门对获得3A、4A、5A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1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方式,用足、用好公益性、福利性社会组织的税收减免政策,推进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补贴和奖励,采取多种形式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民政部门每年可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四、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12.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组织监督体系建设,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财务风险管理、服务承诺、重大事项报告等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实现社会组织优胜劣汰。
13.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按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等问题。现职公务员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兼任职务;严格限制上述人员在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离退休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组织脱钩,实行政社、社企分开。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诚信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14.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不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15.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团体转移职能需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实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可由社会团体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由社会团体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团体承担。加强政府向社会团体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每年按时向社会公布社会团体名录和信用记录,对守信社会团体予以支持鼓励,对失信社会团体予以限制或禁止。
16.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其他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016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