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八公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八公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第17届区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5月23日
八公山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本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区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区国资委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区国资委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董事;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市政府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区国资委应当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企业负责人开展考核。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
(三)国有股权转让;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对外出借资金和年度融资计划;
(五)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
(六)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全资企业设立或对外投资参股;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区国资委审核批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10万元及以上重大有形或者无形资产的处置;
(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单项金额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100万元-600万元的投资项目须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五)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
(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立项报告及结果;
(七)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
(八)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报区国资委批准的,由所出资企业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三)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区国资委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区政府的有关决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区国资委报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由区政府或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事前由区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区国资委报告,并按区国资委或区政府批示发表意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行使表决权,并在股东会、董事会闭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或区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适时提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纪要。
企业的报告事项,由区国资委自收到报告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区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区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监管以及资产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区国资委协调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区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及时分析,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八条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资产交易、权属变动等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九条区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清产核资,并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区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区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收集、审核、汇总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向区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区国资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安徽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区国资委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六条区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委托审计部门每年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为客观评判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区国资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指导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第二十九条区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其因不当决策给企业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区国资委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区国资委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所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所出资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本区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