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公山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有关单位:
《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8月19日
八公山区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升“综合查一次”改革质效,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综合查一次”改革质效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5〕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综合查一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25〕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行政执法监管数字化转型为牵引,坚持执法为民、高效规范、数字赋能、整体协同,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次数、提升检查质效,切实让经营主体可感可及。到2025年底,在全区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使用全省行政检查管理,规范实行“扫码入企、亮码检查”,有效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低效检查等问题,基本形成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行政检查体系。到2026年底,力争行政检查事项整合率达到70%、计划内联合检查实施率达到80%、经营主体满意度超过90%。到2027年底,形成成熟完善的“综合查一次”制度体系,经营主体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保持高位,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加优化。
二、明确“综合查一次”实施主体、范围
“综合查一次”的实质是联合检查,核心是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即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在同一时间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的联合检查。
1. 规范联合检查主体。实施联合检查的主体均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检查。实施联合检查的人员均需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执法辅助人员需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从事执法辅助工作。(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 严格主体资格管理。组织开展本区行政检查主体清理和资格确认工作,厘清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明确行政检查主体类别,形成行政检查主体名录并动态管理,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3. 科学适用联合检查。科学、合理、自主确定联合检查的适用范围,不搞“一刀切”。其中,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检查。实施专业性较强的联合检查,可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业人员等提供专业协助。(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制定“综合查一次”事项、标准和计划
4. 发布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原则,参照市级清单,结合本区实际,按照“能合尽合、应减尽减”原则,确定本区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及协同单位、联合检查内容、联合检查对象,每年2月底前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5. 明晰联合检查标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及我区实际,2025年9月底前细化明确本行业领域常用的检查事项标准。常态化开展政策措施审查、清理、修订工作,完善边界模糊、执行弹性大的规则标准。(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同行业领域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开展评估论证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6. 编制联合检查计划。根据“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牵头单位整合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间相近的检查任务,每年3月底前编制并公布“综合查一次”年度联合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方式、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司法局备案,联合检查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因实施现场勘验、复查、核查或者办理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线索、专项部署等开展的触发式检查,不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管理,但对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创新“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
7. 全面推行智慧监管。依托全省“行政检查码”,全面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全量、准确、实时推送至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实行“亮码通知、照单检查、结果共享、企业评议”全流程监管,对扰企检查进行提示,对过度检查进行预警,对检查事项与检查任务不匹配的进行阻断。(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8. 积极推广“无感检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采取视频监控、智能预警、网络巡查、无人机探查等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建立健全“无感检查”程序、规则和标准,规范实施非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能够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不再实施现场检查。(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9. 深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将检查合格结果作为正向综合评价指标。结合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综合考虑企业信用和守法遵规情况、违法风险、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检查频次、检查方式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化工、医药、大型企业的重大安全问题,配合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库,合理减少检查频次,直至阶段性免查,并对白名单库进行动态管理;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五、规范“综合查一次”工作流程
10. 派发联合检查任务。全面应用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检查,牵头单位负责检查任务线上发起、沟通磋商、一键分配,协同单位根据自身监管职责,积极参与配合。触发式检查任务也应当通过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组织实施,可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参考系统匹配生成的联合检查建议,自行确定检查方式。(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1. 规范实施联合检查。除依法不予公开及明显不适宜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牵头单位应当在实施联合检查前,向检查对象通知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入企联合检查要严格控制单次进入企业、场所的执法人员数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于检查内容相似、较为简单、专业性不强的检查事项,可以由牵头单位“一表通查”或者“委托查”。(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经营主体意愿,建立非联合检查对象库,供具体检查时参考。(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12. 分类落实联合检查后续处置。对联合检查发现的问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批评教育等方式实现执法效果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需要移送相关机关处理的违法线索,应当依法履行线索移送手续。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对联合检查结果以及收集的涉案线索、证据材料等应当互认。(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优化“综合查一次”为企服务
13.及时解决企业诉求。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诉求。对企业反映的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诉求,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提交同级营商环境办公室,录入省创优营商环境为企服务平台交办督办、闭环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营商办)
14.强化为企培训和服务。聚焦企业发展需求,搭建多元化教育培训平台,围绕政策法规解读、技术创新应用、数字化转型等主题,开展定制化专题培训,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过程中,通过普法宣传、案例指导、合规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牢牢守住生产安全和生态保护底线,以柔性服务推动企业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七、加强“综合查一次”统筹保障
15.压实工作责任。将深化“综合查一次”改革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加强统筹协调推进。(牵头单位:区政府及区司法局)。推广使用全省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应用指南、“行政检查码”操作指引、联合检查工作手册、行政执法文书模板等,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联合检查。落实“综合查一次”效能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年度联合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推广。(牵头单位:区司法局)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依法公示联合检查相关内容,并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阅。发挥“亲清”监测点、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行政执法监督员等作用,拓宽涉企行政检查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汇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法治督察、行政检察、纪检监察等监督渠道的衔接,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及时督促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
附件:《八公山区本级“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
八公山区本级“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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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任务名称 |
检查部门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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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爆行业部门联合检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
民爆企业 |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发起,八公山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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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流向登记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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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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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殊污染源联合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对污染源日常环境的检查 |
有特殊污染源企业 |
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
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2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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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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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 |
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 |
环境监管重点污染源企业 |
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
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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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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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机构部门联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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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检查 |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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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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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健委牵头发起,区医疗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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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3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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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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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价格收费行为的检查;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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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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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
区发改委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4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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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粮食收购价格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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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 |
区发改委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4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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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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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企业生产经营资质检查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4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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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价格行为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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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部门联合检查 |
商务部门 |
对企业零售成品油经营资质开展检查;对企业购销、出入库、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相关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企业岗位制度、操作规章、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开展检查 |
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企业 |
区商务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交通执法四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商务局牵头发起,八公山公安分局、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交通执法四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6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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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对企业反恐工作措施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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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
对企业油气回收装置和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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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
对企业涉及成品油运输活动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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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对依法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情况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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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 |
对企业登记(备案)事项、油品质量、商标使用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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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部门联合检查 |
商务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
区商务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商务局牵头发起,八公山公安分局、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城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6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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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公安机关备案情况检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治安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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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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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落实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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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对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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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
全区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
区应急管理局、八公山公安分局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八公山公安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6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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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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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
区应急管理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八公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6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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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生产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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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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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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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 |
区应急管理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八公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6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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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经营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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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的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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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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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 |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 |
区应急管理局、八公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八公山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6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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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使用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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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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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已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且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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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应急管理部门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区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6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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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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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 |
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住建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8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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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合同格式条款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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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区物业服务企业 |
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住建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8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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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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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符合检查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 |
区住建局、区发改委 |
区住建局牵头发起,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8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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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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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动部门 |
人防设施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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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筑业资质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2.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3.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4.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5.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工程建设领域四项保证金清理规范监督检查;6.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检查;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全区建筑业资质企业 |
区住建局、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 |
区住建局牵头发起,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8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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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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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部门 |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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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督检查 |
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
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住建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8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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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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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 |
区住建局牵头发起,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9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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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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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预拌混凝土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 |
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 |
区住建局、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 |
区住建局牵头发起,八公山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9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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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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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餐饮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餐饮企业 |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区商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9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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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餐饮业经营管理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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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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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全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10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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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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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推进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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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联合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药品购进、储存、销售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药品零售企业(医保定点药店) |
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局 |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区医疗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计划》第10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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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部门 |
销售医保药品是否符合《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