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八公山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和《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经八公山区人民政府确认,现将《八公山区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
区新闻出版局、区档案局、区密码管理局、区国家保密局、区信息中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残联。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八公山区司法局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