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级政策】八公山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区招商引资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赴外招商交通费、住宿费、客商招待费、招商宣传推介费及客商来区考察费等支出。
第三条 使用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的部门和单位,应严格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章 开支标准
第四条 外出招商住宿费严格按照《八公山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区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淮八财〔2018〕76号)执行。
第五条 外出招商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等补助,按照《八公山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实行每人每天80元的标准包干,以差旅补贴形式发放。
第六条 外出招商期间,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补助,按照每人每天10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在外招商期间,如需招待客商的,招待就餐标准按照《八公山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招商服务中心的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区委、区政府按上级要求组团参加大型招商引资活动和自主组织举办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招商项目考察活动等。区直各部门参与及自行组织的招商活动支出,由各单位从各自招商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经费报销
第九条 外出招商须提前填报《八公山区差旅费审批单》,回区后报销时须同时报送《差旅费报销单》,连同税务发票、费用原始清单等,并附外出招商考察方案或考察照片等材料,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条 在外接待客商,报销时须提供《八公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呈批单》、公函、就餐菜单、税务发票(四单合一)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招商组及成员单位每次外出招商结束后及时完成报销结算。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实行报账制,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部门明确一名经办人,负责经费报销。
第四章 驻外招商组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驻外招商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经费支出采取实报实销制。
1.使用范围
(1)办公费(包括购置必要办公设备和日常办公费);
(2)驻外房屋租赁;
(3)外出招商期间交通费、住宿费按区相关文件规定标准核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4)驻外招商组人员在外招商期间给予100元/天的生活补助。驻外招商组人员当月没有工作记录、经核查与备案不相符的及相关业务不到位的,不予发放。
(5)区委、区政府安排在驻外招商组所在工作区域举办重大招商活动或重大接待所需经费,由招商服务中心向区政府专题报告解决。
(6)严禁购置与招商活动无关的物品。重大支出及购买单价超过2000元以上的物品,须经招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工作期满后,驻外招商组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造册并上缴招商服务中心。
2.报销程序
驻外招商组每笔支出票据必须有驻外招商组全体人员签字,由组长报批,经招商服务中心依据驻外日志审核真实性、财务人员审核票据规范性后,由招商服务中心财务负责同志审核,报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经审批后,方可报销入账。
3.管理制度
(1)驻外招商组组长负责本驻外招商组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合理使用驻外招商工作经费,并对经费支出管理和使用负主体责任。
(2)驻外招商组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安排相互吃请、公款旅游和报销其他费用。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与招商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开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外出招商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均通过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对招商引资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