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8 17:06信息来源: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八公山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规定(试行)》已经18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38     

 

 

 

 

八公山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全面规范、科学高效”的区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机制,实现“放权授权、权责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审批规定。

一、审批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区本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性资金的核拨,含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相关财政性资金。

二、审批原则

(一)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

(二)坚持“先审批、后拨付”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规程办事,防止财政资金拨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三)坚持“三保优先、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坚决兜住“三保”底线。严格按照确定的预算内容、资金渠道和支出界限安排支出,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四)坚持依法行政、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执行“谁审批,谁负责”制度,防止腐败现象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坚持“支出必问效”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以支出结果为导向,以有限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

三、审批程序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经批复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1.人员类、运转类定额公用资金

对已列入部门(单位)预算的人员类、运转类定额公用资金,由部门(单位)根据工作业务需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按月或按季度提出用款申请,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预算指标总额内自动生成用款额度供部门(单位)使用。非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实拨程序办理。其中:新增及标准发生变动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人社局、组织部审核后,财政按计划拨付。

2.部门项目资金

部门项目资金指部门预算已安排并已下达到单位的项目资金。由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及项目进度情况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政局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在预算指标内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用款额度。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局提出财政资金使用申请,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当年上缴的非税收入情况,在预算指标内核定其非税项目资金,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用款额度。

3.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政府预留部分

年初预算安排的其他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政府预留专项资金,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政局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30万元以上(3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4.        政策性惠民补贴类资金

政策性惠民补贴资金(包括城低保、农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残疾人补助、退耕还林补助、农机综合直补、养殖补贴、农业生产补贴、油价综合补贴等),由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提供用款计划和惠民户基本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政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发放。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拨付要根据审计意见并通过惠民“一卡通”系统予以发放。

(二)政府预算调剂审批程序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因特殊情况,确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需调剂追加的,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按照预算调剂程序办理。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部门(单位)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政局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30万元(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部门(单位)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金额明确的,按会议纪要执行;金额未明确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财政局编制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规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批程序

1.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经明确具体使用项目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2.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充财力的转移支付除外),没有明确具体使用项目且须二次分配的,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政局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30万元(3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金额明确的,按会议纪要执行;金额未明确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四)债券资金审批程序

政府债券根据资金性质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相应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局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方案经区人大批准,部门(单位)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进度按照政府预留资金审批流程提出用款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指标。

四、其他

(一)单位专项预算内部调整、调剂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执行;单位专项预算跨部门之间调整、调剂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征得涉及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财政执行。

(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程序和权限拨付资金,对擅自拨款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区制定的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及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事项,资金审批和安排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建议,报区政府审批。

政策咨询:李占武 5619225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