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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景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八公山景区管理办法暂行)》经第18届区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2日      


八公山景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八公山区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八公山区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八公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6-2030)》划定,本办法适用于属于八公山区行政管辖范围的景区的保护、开发、监督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八公山区景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八公山区文旅局负责辖区内的旅游行业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八公山区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本区内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八公山区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  负责八公山区景区旅游活动的开展,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环境卫生、保障旅游安全等工作;

(三)  负责八公山区景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  建设、管理和维护八公山区景区内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  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六)  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关于风景区投诉建议的反馈工作;

(七)  管理与八公山区景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八公山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风景区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支持协助做好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八公山区景区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八公山区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八公山区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有关规划,涉及八公山区景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的意见。

  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溪流、泉水、深潭、瀑布和寺庙、摩崖石刻、古建筑、古遗址等,设置标牌,依法严格保护。

第十条  八公山区景区内的河床、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流、水源等,除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整修、利用外,应当保持原貌,不得擅自截流、改向或者进行其他人为改变。

第十  建立八公山区景区森林资源分级保护机制,科学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未经依法检验检疫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区。

十二  八公山区景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由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属地林场、乡(镇)人民政府健全防火组织,建立联防制度,加强防火宣传,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实行信息共享。

十三  八公山区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毁园林建筑、雕塑以及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二)  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药材等;

(三)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  乱扔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他杂物;

(五)  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六)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七)  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八)  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九)  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其他污染物;

(十)  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水生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风景区资源、公共设施和违反风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  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要求,合理保护和利用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统一布点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和公共设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十五  八公山区景区内的建设活动,需经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廊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  在八公山区景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  八公山区景区内绿化造林和林相改造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采伐林木;因项目建设、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征求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的意见,并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  在八公山区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 因施工等需要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料,开挖或者临时占用绿地;

(二) 设置雕像或者塑造塑像,恢复或者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三) 利用文物、景物、景点拍摄商业影视作品;

(四)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五) 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等活动;

(六)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  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安全设施,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保护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

十条  在八公山区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接受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不得帮助游客逃票,不得以强行拦车、驾车尾随、拉客等方式强制游客消费,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游客消费。

二十一  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八公山区景区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应加强景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用地、开山、采石、违法违规建设、私搭乱建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八公山区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八公山风景区管理处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试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