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关于征求《八公山区景区管理办法(暂行)》
1、网友问:办法对风景区管理机构作了哪些规定?
答:风景区管理机构是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活动的管理主体。为了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办法明确了设立风景区管理机构的主体及管理机构的职责。风景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2、网友问:办法对风景区的设立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科学、合理地设立风景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维护风景区内有关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对风景区的设立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风景区的概念、设立原则和分级。风景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二是明确了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设立的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风景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三是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风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