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18届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2日
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淮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八公山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旅游立区、工业强区、文化兴区”发展路径,聚焦打造长三角文旅康养目的地、制造业转移承接地、现代服务业集聚地、特色农产品输出地、加快建成资源型城区绿色转型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历史人文、产业基础、资源禀赋等比较优势,大力实施产业转型、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生态修复、社会治理五大攻坚行动,奋力推动现代化美好八公山建设迈出更大步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毫不动摇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其他方面工作。
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AB岗补位制度。区长因公出访、休假、脱产期间,受区长委托,由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不在区期间,或在区同时有多个重要政务活动时,由补位的副区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副区长交办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现代化美好八公山建设。
第七条 区政府各局、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工作部署,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始终把守好民心作为最大的政治,始终和全区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拼在一起,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和参谋作用,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和法治审查机制,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思维、全局意识,拉高标杆、奋勇争先,抓主抓重、落细落实,创新创优、善作善成。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强化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横向统筹和纵向协同,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完善区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完善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政府履约践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诉必应。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区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强化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及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刊发通稿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优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落实清单化闭环式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真正把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机制,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领导同志要阅批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
(三)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文件;
(四)讨论通过向市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需提交区委常委会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议等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
(八)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管、人口发展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决策和改革措施;
(九)审议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有关重要文件;
(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
(十一)其他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固定安排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全程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区长工作例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区长工作例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副区长出席,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交流区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和近期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专题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区长审定。
第二十五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专题研究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于会前3个工作日将《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审核表》、会议材料、合法性审查和征求意见情况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文件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该领域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区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的,向区长请假;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的,向召集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请假人员在获得领导批准后,要及时将书面请假手续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备。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安排他人代会、缺席会议的,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和区长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其他领导主持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政府领导同志签发。原则上所有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工作例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全区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要合并召开,能用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采取电视和视频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坚决反对以会议落实会议。各类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提高质量和效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严格控制和规范举办各种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节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坚持和完善区政府常务会议“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工作要求。结合重大专题适时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采取区政府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公文处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行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拟提请区委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镇(街道)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四条 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
对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区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区长或区长授权的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文稿内容涉及多位副区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区长会签。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公文限时办结要求,提高公文运转、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公文运转的各环节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要做到即到即办。要加强涉密公文管理,严格执行印制、发放、传阅、归档、移交、销毁等规定。
区政府各部门对区政府领导批办和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一般情况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按要求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未经区政府授权,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依法依规及时报区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配套文件的,应当结合八公山区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搬。提高文件质量,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发扬“短实新”文风,坚决压缩文件篇幅。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无纸化办公,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充分发挥引领、协调、督导作用,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区政府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狠抓落实本领,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有机结合起来。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清单化、闭环式办公工作机制》规定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推动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四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主体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采用“互联网+督查”“四不两直”等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强化政治敏感度、政策敏锐度、执行敏捷度、工作创新度、协作顺畅度、廉洁自律度,做到“忠专实、勤正廉”。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区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持把调查研究和推动工作结合起来,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和单位开展调研,做到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化解矛盾,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应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区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区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淮,应事先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区委。副区长离淮,应事先向区长请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备。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离淮,应事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报区长批准,同时将书面请假手续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履行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批。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市场化意识素质能力,善用市场的逻辑谋事、资本的力量干事、平台的思维成事,养成学习研究的习惯、谋划全局的习惯、系统设计的习惯、见贤思齐的习惯、深入实践的习惯、善于总结的习惯,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各项工作。发扬“拼”的干劲、“抢”的意识、“争”的劲头,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真见效,加大向上争取力度,推动重点突破、局部超越、整体提升。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点燃激情提效能、正风肃纪树形象、奋勇争先作表率。要坚持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善于运用提级管理、精准调度、政策直达、专班推进等工作方法。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努力营造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26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淮八府〔2021〕11号)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