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八公山区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八公山区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服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第17届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823日  


八公山区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服务管理的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财政部和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质、通过公开竞标中标后接受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可以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二章  代理记账资格的取得及责任义务

第四条  代理资格的取得,区财政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集中采购、择优录用,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票据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财务秘密、业务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才可以申请参与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投标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十一条  报名申请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机构,需要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服务之日起向社会公示5工作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代理记账单位应当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要切实履行好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其在本辖区服务的资质,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区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元以下罚款。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5”、10”、“20”、“30”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