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区直单位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5-01-01 09:54信息来源: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区市场局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

部门

开具

部门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市场局

审批主管部门

网上提交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

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市场局

审批主管部门

网上提交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市场局

审批主管部门

网上提交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登记

 

4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市场局

审批主管部门

网上提交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市场局

审批主管部门

网上提交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6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市场局

银行

网上提交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7

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条

市场局

国资管理机构

网上提交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卫健委

序号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索要

部门

开具

部门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中医诊所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卫计委令第14号)第六条

区卫健委

相关资质发放单位

部门间核查、现场检查等

其他权利

 

2

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 重新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 第十条

区卫健委

相关资质发放单位

信息共享核查、现场检查等

行政许可

 

3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 延续重新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

区卫健委

相关资质发放单位

信息共享核查、现场检查等

行政许可

 

4

护士首次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第八条

区卫健委

相关资质发放单位

信息共享核查、现场检查等

行政许可

 

5

卫生检测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计委令第18号)第23条

卫生健康委员会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

信息共享核查现场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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