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八公山区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八公山区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16年4月20日
八公山区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09〕11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2356号)和省财政厅省农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金〔2014〕148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服务“三农”,分散渔业生产风险,为渔业生产稳康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自主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运用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鼓励水产养殖户自愿参与保险。
三、保险内容
1、保险品种:在淡水塘中养殖的经济鱼。
2、保险条件:养殖面积达到50亩(含50亩)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参加保险。
(1)持有《水域涂滩养殖许可证》或养殖承包合同,并真实有效;
(2)养殖塘布局规范、环境安全,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3)养殖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规定;
3、保险责任:
(1)主险保险责任:因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供电设施损坏断电,造成增氧机和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的;以及因上述原因发生溃塘、漫塘的。
(2)附加病害保险责任:烂鳃病、肠炎病、赤皮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水霉病、孢子虫病、细菌性败血症等病害。
(3)附加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保险责任: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突发性的大面积的水质污染;他人投毒发生中毒。
附加险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须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险。
4、保险金额、费率:精养渔塘单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费率4%;自然水域单位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6%;附加病害保险精养渔塘费率2%,自然水域费率1%。附加旱灾、冻灾等自然灾害、水质污染中毒、他人投毒损失保险精养渔塘费率2%,自然水域费率2.5%。
四、保费补贴
区财政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规定:区财政按保费的60%给予补贴,市财政按保费的20%对区财政以奖代补,养殖户按保费的20%投保。
五、保险理赔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承保险种范围内的灾害造成养殖水产品损失的,经过报案、查勘定损等程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落实赔偿。定损标准区分为投保鱼的苗种期、养成期、成鱼期三个不同生长期,按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标准,实行分段赔付。同时发生溃塘、漫塘损失,以较高值赔偿(不重复计付赔偿金)。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单位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作,合力推进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
(2)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向养殖户面对面的宣传,提升养殖户的知晓度和参保意愿。
(3)加强协作推进。在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落实;农业部门要拟定和申报保险计划,提供基础数据信息和技术支持,认真做好保险试点的生产技术管理和疫病防治、灾害救助等服务指导,协助做好风险评估、承保验标及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稳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