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
2015年4月4日
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
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构建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我区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通知》和省农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4年职业农民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实现我区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持续增产、农民持续增收,现代农业建设更显成效。
第二章 教育培养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养为免费培养,培养对象需参加不少于120学时的相关农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请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被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每年仍需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知识更新培训,继续教育结 果作为今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培训单位为安徽省农业广播学校体系内的市级农业广播学校,或具有农业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第五条 学员选拔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村级推荐、镇级审核、张榜公示的民主形式进行选拔。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年龄要求: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2.户籍要求:以本市人员为主,外地户籍人员需在本地有固定住处和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5年以上。
3.素质要求:有一定文化基础(初中以上)、有一定生产和管理技能。
4.收入要求: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为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3.5倍以上。
5.守法诚信: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
6.学习愿望:学习愿望强,自愿接受农业部门各项培训安排。
(二)类型规模
1.生产经营型: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从业者,主要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1)种植业:
①粮食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②经济作物类:在本区范围内年种植面积10亩以上。
(2)养殖业:
①奶牛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养殖规模100头以上。
②生猪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养殖生产母猪50头以上,出栏肉猪500头以上。
③家禽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生产肉禽10000羽以上;或养殖蛋鸡3000羽以上;或养殖蛋鸭2000羽以上。
④水产产业:在本区范围内年特种水产养殖面积30亩以上。
2.专业技能型: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如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经纪人、农机驾驶和维修人员等。
(三)报名办法
1.符合以上条件的培训对象,可到所在乡镇农办领取《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员申报表》,填好后由村委会、乡镇农办核实盖章,报送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农林水利局)。
2.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作为培育对象。由区农业部门按照培育类型分类整理后,建立学员档案。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采用集中学习、生产实践、考察参观、考试考核和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培训内容分本专业最新技术及农产品营销知识、农产品安全知识、创业基本技能等四大模块;培训结束后,由区农业部门组织学员参加相应考试。
第三章 认定机构、标准及程序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挂钩的原则,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现规定我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机构、标准和程序如下:
(一)认定机构
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定标准
1.具备对象选择所规定的所有条件。
2.认真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期间表现良好,并通过相应考核,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三)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以上标准的对象,本人到所在乡镇农办领取《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材料交镇农办。
申请材料包括:
(1)《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三份;
(3)本人近期2寸照片3张。
2.核实:由乡镇核实申请材料,并交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认定: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认定。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八条 坚持培训一个、合格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坚持学校培训管理、政府认定发证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区农业部门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
第五章 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九条 八公山区将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考核管理机制,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按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进行考核评价管理。
(一)准入机制:对考核评价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同时,要求每年参加3-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考试合格后,按认定标准每年认定一次。
(二)退出机制:新型职业农民有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的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作考核评价不合格处理。经区新型职业农民工作办公室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系统,取消其认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八公山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