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提升城乡防御火灾的整体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7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推行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2〕88号),区政府研究制定了《八公山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0日
八公山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有效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71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乡镇街道推行网格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府办〔2012〕8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是指在已有网格化管理架构基础上,充分依靠基层政府和社会组织,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一网三级、一级多格、一格多点”的模式,划分“大网格”、“中网格”、“小网格”,构建“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实现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为加快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区政府成立网格化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民政、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八公山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由综治、民政、市场监管、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八公山区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行政负责人为所在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完善消防安全监管运行机制的总体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收集相关信息,划分各级网络。对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等问题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和档案,确定各级网络、各责任区职责。
第七条 通过建立三级网络,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消防安全监管网络,把网格化管理科学涵盖到整个辖区,力争实现“无缝隙、无缺口”的消防安全监管格局。
第八条 分层分级建立责任区。以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等为单位建立一级大网格;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中级中网格;以社区小组、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三级小网格。
第九条 落实责任区包片领导。一级大网格明确1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置3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级中网格按照分工包片到各社区、村,并明确主要负责人。三级网格按照分工明确到个人,并作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明确各级责任区职责。
(一)一级大网格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责任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2、制定本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成立组织,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各安全责任区的区域、责任人和管理职责等。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部署、指导责任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4、责任人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二级中网格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社区、村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2、制定本社区、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根据各村具体情况划分各安全管理责任区,标明各安全责任区的位置、安全责任人、监管区域或单位等。
3、确定每个责任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安全检查,监督指导火灾隐患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抓好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4、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安全宣传教育,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5、要结合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和季节特点,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和各类专项治理行动,消除火灾隐患,惩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6、要进一步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广泛动员各基层组织和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
(三)三级小网格主要工作职责
1、各小组负责制定本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各安全管理责任区,标明各安全责任区的位置、安全责任人、监管区域或单位等。
2、安全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检查,监督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抓好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3、各小组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
4、要利用网格终端定期对村组和沿街门店、小单位、小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排查。
5、在社区、村单位和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有条件的要依托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各单元格内的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体验。
第十一条 综治、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综治部门要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范畴。
(2)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定期培训网格管理人员,公安派出所及警务室,要将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纳入灭火救援指挥体系。
(3)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城乡社区建设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4)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消防前置许可而未取得的企业和个体户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5)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范畴,作为平安创建考核评定的重要因素,推动基层安监办开展消防工作。
第十二条 完善消防设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装备和灭火救援器材。社区、村委会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小喇叭、视频教学等防火宣传器材。要加强对消防设施和装备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好各类消防设施和装备器材;要在网格和单位的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器材集中存放点,定期维护保养和更新,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三条 建立消防档案。设立消防办公室,社区(村)要设立“保消合一”巡防室,配备必须的办公用品,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制度,分级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台帐,全面、详细、动态地记录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以及消防安全巡防、隐患整治、宣传培训、灭火演练、应急疏散等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网格化检查排查机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每月组织综治、安监、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每周组织“两委”成员、巡防队、治保会负责人、社区(驻村)民警等,对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
(三)居民楼院(小区)、村组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第十五条 建立隐患移交处理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核实和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要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进行汇总,并上报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要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提请区政府限期整改并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建立网格化宣传服务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确定一个工作日为消防安全宣传日,在火灾多发季节、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深化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社区、行政村、居民楼院、单位、场所设置消防宣传橱窗(标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有条件的社区、行政村要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定期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第十七条 建立网格化应急处置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利用有线、无线通讯网络,搭建调度指挥平台,第一时间调集巡防、保安、专兼职消防队等力量处置初起火灾。
第十八条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保障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并逐年递增。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绩效考核范畴,加强督导考核。凡辖区未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或者未完成网格化管理年度达标任务的,对其实行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取消年度消防工作评先资格。凡工作开展不力,造成较大以上或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每季度区政府组织综治、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全监管部门利用消防安全数字网格化管理平台和实地考核形式,对辖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70-89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三个等级,在消防安全数字网格化管理平台上对应绿、黄、红“三色预警”,并发布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每季度各网格考核情况,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办公室在达到“优秀”标准的网格中评选不少于10%的优秀网格员,上报区政府给予绩效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网格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八公山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