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庄孜街道小珠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新庄孜街道小珠厂国有土地上房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矿北村小珠厂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目的:落实棚户区改造建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征收范围:矿北村小珠厂地块范围内。
三、房屋征收部门: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新庄孜街道小珠厂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的时间内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营业执照、水、电、煤气、网络、户籍分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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