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户籍管理政策之姓名变更篇: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发布时间:2023-11-27 16:38来源:八公山区山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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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

(一)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5、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6、体现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未成年人姓名的,需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同意,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4、再婚父母的结婚证;

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八周岁以上还需经本人签字同意)。

二、办理步骤

(一)公民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由社区(驻村)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后,由户籍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扫描电子资料后,报分县局审批。

(二)分县局审批“同意”或“不同意”,经审批“不同意”的,注明原因及需补充的资料。

(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分县局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人前往受理点办结业务。对分县局审批“不同意”的,按照分县局反馈的意见,告知并指导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四、办理流程图

 


 

以上政策来源《淮南市户政业务办理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如有出入,以我局新出台政策为准。

作者:八公山区山王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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