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1日八公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 (八 )城罚决字〔 2023〕第 BGS20230002 号
名称(姓名):程晋楼 法人代表: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姚皋村12小郢组
你(单位)于2023年8月7日,在八公山区二通道朱岗村段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遗撒污染路面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本机关于 2023 年 8 月 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驾驶的运输车辆在二通道朱岗村段运送渣土的过程中沿途遗撒渣土污染路面。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当事人车辆沿途遗撒的渣土及污染路面的长度;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本案件发生地点 ;
证据三: 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承认。
2023 年 8 月 11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淮(八)城罚意告字〔2023〕第BGS20230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 你( 单位)在二通道朱岗村段沿途遗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 违反了《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遗撒污染路面的长度较大,清扫难度也较大,参照《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市容环境卫生类)第25小项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情节根据《淮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1000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八公山区中国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八公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八公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二〇二三年八 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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