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每天5元,春、秋两季学期均按125天计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的50%核定。所需资金,中央按照落实基本标准所需经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寿县、凤台县、潘集区、毛集实验区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属学校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八公山区、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高新区、经开区由市与区按5:5比例承担。
作者:蔡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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