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淮八府〔2021〕26号

发布时间:2021-07-19 15:31信息来源:八公山区人民政府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同意,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7月19日

 

 

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三)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入库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实施、稽查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先施工准备、后开工建设;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各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概算的审批和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审批、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履行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能。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价款结算、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监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计划审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区委区政府决策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开展前期工作,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本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下年度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审定结果,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估算已经核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或明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需要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根据《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项目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暂定如下(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及标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限额有变动的,则按照省、市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一)工程类项目: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必须公开招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预算审定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程电子化交易。

单项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单项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和服务,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同一项目中可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预算价合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交易。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公开招标,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单项预算审定价在4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单项预算审定价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服务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进入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程电子化交易。

单项预算价在60万元以下的工程,单项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货物和服务,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同一类型的货物和服务合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方式进场交易的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以发布公告形式依法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严格控制使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及标准按照省、市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进行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控制造价,控制工程变更。因地理形势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真实及时”的原则进行,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变更事由、方案、预算、设计和监理单位意见,按程序报批。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单笔变更超过5万元以上的,按照“谁主张,谁申请”的原则,实行变更会审制,由区发改委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审,会审应当自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由参与会审的单位及其人员签字盖章后生效。会审实行缺席默认制。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工程单笔变更费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经会审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非因法定事由,工程建设项目价款变更累计超过30万元的或者超过合同价款10%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调查组,查明超概算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超概算、超合同、超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区审计局根据《八公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区纪委监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印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八府办〔2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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