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关于印发《八公山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八公山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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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山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县区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区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结果,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34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八公山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80周岁(含)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子女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淮南市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三份。同时,申请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委托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无法表达意愿的老年人,可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小组代为提出申请。

(二)初审。村(居)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村(居)委员会入户调查核实,确认老年人的实际居住地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信息。初核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至镇、街道审核。

(三)复审。镇、街道负责对村(居)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镇(街道)信息数据库。

接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审核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公示。村(居)委员会、镇(街道)在名单审核后汇总上报前,需分别将审核名单在本辖区内张榜公示7天,对名单有疑议的,需重新审核和确认。

(五)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复核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申请人户籍、年龄有异议的,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准证明为准。

2.对从外省市区新迁入我区范围户籍的人员,均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满80周岁,方可申请高龄津贴。

3.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发放要求

(一)高龄津贴的发放以年龄、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按人逐月发放,在每月30日前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到位。

(二)高龄津贴自申请人符合年龄、户籍条件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死亡次月止。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一月申请高龄津贴。

(三)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的,经审核后,高龄津贴从申请人申请当月发放。

(四)高龄老人死亡的,镇(街道)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五、管理要求

(一)健全档案。区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的档案归纳,并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检查与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

(二)动态管理。为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对象动态情况,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建立核查机制、信息共享等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数据的动态管理。高龄津贴对象所在村(居)委员会是本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镇、街道是所属辖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是全区高龄津贴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管主体。

1.及时变更、终止。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户籍在本区内发生变动的,老人或其代理人在15日内告知迁出镇、街道的村(居)委员会和迁入镇(街道)的村(居)委员会。迁入、迁出村(居)委员会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上报镇(街道),镇(街道)审查后报区民政局作变更调整。迁出镇、街道于次月停止发放其高龄津贴,由迁入镇(街道)续发高龄津贴。对享受高龄津贴老人死亡、户籍迁出本区的,自死亡、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超发。

2.建立核查机制。各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要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每月逐户逐人核查到位。对已经死亡、迁移出我区的高龄津贴享受对象要停止资金发放,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严禁救助对象死亡后仍在享受高龄津贴的情况发生。

1核查月报制度。每月3日前,各村(居)委员会将本辖区内上月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升级、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镇(街道),镇(街道)在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后形成高龄津贴享受对象死亡名单、享受对象变动统计表报区民政局。新增高龄津贴对象须在本辖区内进行张榜公示。

2区级抽查制度。区民政局采取入户核查、电话抽查等形式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5%抽查结果向各镇、街道通报。

(三)信息共享制度。区民政局、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比对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制度。

六、部门职责

(一)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高龄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高龄津贴惠老政策宣传,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查、审核、汇总、上报、发放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村(居)委员会按月开展核查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救助对象变动情况。村(居)委员会负责高龄津贴政策的讲解宣传、补贴申报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每月的复核审查,做好人员变动统计,特别是及时统计上报死亡人员情况。

(二)区民政局是高龄津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工作的日常审批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结算、监督检查、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津贴情况进行抽查。

(三)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的保障和拨付工作。

(四)八公山公安分局、人社局、卫健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区民政局、镇(街道),加强人员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比对,提高高龄老人信息采集准确率。

(五)区纪委要对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七、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各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落实,要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发放,并加强资金管理。

(二)区民政局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数据库,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发放公开、公正;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三)区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四)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采取明查暗访、抽查检查、审计等方式,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等问题发生。  

八、责任追究

高龄老人或其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追回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采取集中通报曝光、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1.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龄津贴。

2.发生变动(死亡、户籍迁出本区等)不及时主动上报取消高龄津贴的。

3.故意隐瞒死亡信息,违规超期领取高龄津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八公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